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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需要法制審核嗎?

法律分析:涉及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重大行政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進行法律審查。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重大行政征收和行政征收決定,也應當進行法制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有關行政機關對其管理的其他機關或者直屬機構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應當公布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便民原則,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進行陳述、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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