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成分清單不完整,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法律規定,食品預包裝應該貼上配料表。如有違反,將進行行政處罰,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或處以罰款。《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在其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註明下列事項: (壹)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2)配料或成分清單;(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4)保質期;(5)產品標準代碼;(6)儲存條件;(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應當標註的事項。《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銷售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改正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中存在的不影響食品安全、誤導消費者的缺陷;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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