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為患者服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四)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五)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按照執業類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在鄉、民族鄉、鎮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的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斷、治療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全科醫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