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涉及財產關系,基準收費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提高。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爭議標的金額,按比例累計收費:
1和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以下部分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金額5000元以下。000元/件:265438+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為7%-9% 350萬元至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為6%-8% 465438萬元至50萬元。000萬元)為4%-6%,1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為3%-5%,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為2%-4%。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八條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通過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等方式確定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