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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四條
公民就本條例第十條所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
(壹)請求國家賠償,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應當向提供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向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扶養費的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向被申請人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