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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寫遺囑?

遺囑是立遺囑人依法處理其生前的全部財產和其他事務,在其死後生效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1.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有效。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標註年、月、日,無違法內容的自擬遺囑有效。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壹人負責書寫,證明年、月、日,由負責書寫的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內容和見證人合法有效。4.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的記錄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合法有效。立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6.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者與繼承人、立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且無收入來源的繼承人繼承權的內容無效。8.有幾份遺囑,但內容不壹致,最後壹份遺囑有效。9.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和變更。10.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11.在脅迫或欺騙下立的遺囑無效。12.偽造的遺囑無效。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絕大多數財產都是在遺囑中處分的,這類遺囑壹般沒有統壹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壹般是這樣寫的: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先寫明:“我立此遺囑,對我的全部財產作如下處理。”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要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位置,會留給誰,具體寫明是哪種財產。(3)遺囑人的請求和遺囑的處置。(4)由遺囑人、見證人、代筆人簽名蓋章,並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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