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可見,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並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要消除債權債務關系,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壹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a)債務已按照合同履行;
(二)合同終止;
(3)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五)免除債權人的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