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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怎麽補辦?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原單位補壹個。目前單位需要當事人出具原公司的離職證明,主要是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當事人的離職證明已經丟失,原公司拒絕補辦。建議當事人采取以下補救措施:壹是繼續與原單位協商溝通,因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即出具證明是單位的義務。但如果單位已經發了,當事人不小心弄丟了,是當事人的責任,單位沒有義務重新發。本來公司再發行也沒什麽損失。公司拒絕再次出具的原因可能是當事人在之前的工作過程中對公司不是很滿意,或者是離職時出了問題。因此,建議當事人考慮自己是否有錯,必要時進行補救,取得公司的諒解,順利解決問題。二是如果經過溝通協商,原單位仍拒絕補充,且有惡意或過錯甚至違法的,可以通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由勞動行政部門協調或處理,也可以通過咨詢社保是否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過備案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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