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4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十八條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的威脅方法,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壹百零五十二條規定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要求取消婚姻的人只能是受脅迫的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
第十九條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壹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如果被脅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取消婚姻,則不適用《民法》第152條第2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