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社會“亂政”的產物,即矛盾和沖突,獄刑既不是臨時性的成文法典,也不是於霞親自制定的,而是在夏商長期發展中,以調整社會關系為目的而逐漸形成和擴大的。
其基本內容是以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刑法性質的習慣法為基礎的。至於“虞刑”之名,其實只是“夏刑”的別稱。
擴展數據
於興的性質相當於現代刑法典。余興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證。但文獻中有零星記載。
壹般認為,虞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稱,是後人為紀念夏朝始祖虞而命名,後被後人追述。所謂亂政,其實指的是奴隸暴動和反抗鬥爭,是奴隸主階級為了鎮壓奴隸反抗而制定的。這種政治混亂不可能發生在余身上。
於刑罰的具體內容無從考證。漢代以後的典籍說夏朝的刑罰很多。東漢鄭玄說:“夏刑,二百元、三百元、五百元、四百元、五百元。”有過“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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