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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並和吸收合並

法律分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原公司全部消滅。吸收合並是指合並各方為取得被合並方全部凈資產而進行的合並。合並後,被合並方的法人資格繼續存在,被合並方的法人資格消失。合並後,原持有的資產和負債成為被合並方的資產和負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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