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根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對其下屬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執法檢查,也可以授權下屬機構對其上級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執法檢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現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及執法檢查相關程序組織實施。
第二十壹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執法檢查的相關程序,規範、有效地開展執法檢查工作,重點加強對下列機構的監督管理:
(1)涉及洗錢和恐怖融資案件的機構;
(2)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高的機構;
(三)通過日常監管、受理投訴等方式,發現機構存在重大違法線索的;
(四)其他應當監管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