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書的內容和法律效力如下:1。民生類:申請低保證明、本社區戶籍且在外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未在本社區申請低保證明、申請困難救助證明。2.計劃生育類: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生育二胎證明、無業人員獨生子女證明。3.勞動和社會保障:申請靈活就業保障金的證明、失業人員辦理參保所需的臨時就業證明、外地退休人員在本社區健在的證明等。4.公安、法院:辦理法律援助證、無居民房屋證明、刑滿釋放人員表現證明。5、政審:如軍隊政審證。6.房屋類別:房屋維修證明、房屋地址證明。7.公證:親屬關系證明。8.其他:異地探親證明、困難學生證明、黨員關系轉移證明等。居委會沒有明確的尺度和標準來衡量這類證據的證明作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單位可以擔任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城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公共衛生委員會,處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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