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訴訟證人的範圍非常廣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見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我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不拒絕作證。證人作證時,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在審判過程中,審判長應主持對證人的詢問。《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證人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可能會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由於感覺、記憶、表情等原因,其證言可能不準確,因此應當認真審查證人證言。《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訊問、質證,各方面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也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