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身份證法》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二、在特殊情況下,身份證號碼也可適當更正。
居民身份證登記事項確有錯誤的,可以持相關合法證明材料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經審批程序批準後變更。
擴展數據:
第壹條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的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號碼、個人照片、指紋信息、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壹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根據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或者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
第四條居民身份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規範漢字和數字符號。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擇當地通用的文字作為居民身份證上用中文登記的內容。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