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漁船網具指標和捕撈許可證審批程序暫行規定。廣東省漁網工具指標審批程序:申請漁網工具指標按以下要求提交:漁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應註明申請新建漁船(含遠洋漁船,下同)、報廢漁船或更新漁船因壹般事故的原因。
法律依據:《捕撈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十條海洋漁船的制造、改造、購置和進口,應當在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漁網工具控制指標內,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漁網工具指標批準文件。
第十壹條申請海洋捕撈漁船網具指標,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註冊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交網具指標申請書、申請人戶口簿或者營業執照、申請人所屬漁業組織出具的意見,按照下列情況提供資料:
(1)制造海洋漁船的,應提供經確認滿足船舶發動機和螺旋槳匹配要求的漁船結構設計圖。
國內海洋捕撈漁船被淘汰申請制造漁船的,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船拆解定點拆解廠(點)出具的漁船拆解、銷毀或者處置證明和現場監督管理的影像資料,以及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船證書註銷證明。
國內海洋漁業船舶因壹般事故滅失後申請制造漁業船舶的,還應當提供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滅失證明和原發證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證書註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