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生產經營活動屬於行政處罰;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
3.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行政處罰法》的罰款標準如下:
1.罰金為壹定數額的倍數的,在最高倍數和最低倍數之間分為三個以上等次,壹般刑按照中間等次處罰,較輕刑低於中間等次,較重刑不得低於中間等次;
2.罰金為壹定數額的,應當在最高數額和最低數額之間分為三個以上等次;
3.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而未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40%至60%確定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的20%以下確定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限制生產經營活動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限制違反行政秩序的當事人從事新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擴大生產經營活動範圍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三)扣押財產;
(四)凍結存款和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