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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釋排放物的環境侵害

法律分析:近期壹些企業為了維護經濟利益,無視環保法律法規,偷偷排放汙染物,通過稀釋排放逃避監管。為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打擊力度,環保部近日對以其他方式排放水汙染物逃避監管及相關法律責任的適用進行了解釋。禁止私設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水汙染物,逃避監管。環保部認為,下列情形屬於“以其他方式排放水汙染物逃避監管”

1.將廢水稀釋後排放;

2.廢水從工廠轉移,通過運輸工具或槽車、儲水罐等容器非法傾倒;

3.雨汙管道費力後,用雨汙管道排廢水;

4、其他擅自改變汙水處理方式,未經合法排放廢水等逃避監管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禁止私設暗管或者以其他方式排放水汙染物,逃避監管。".環保部認為,下列情形屬於“以其他方式排放水汙染物逃避監管”

1.將廢水稀釋後排放;

2.廢水從工廠轉移,通過運輸工具或槽車、儲水罐等容器非法傾倒;

3.雨汙管道費力後,用雨汙管道排廢水;

4、其他擅自改變汙水處理方式,未經合法排放廢水等逃避監管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該解釋為加強水汙染防治執法,嚴懲逃避監管排汙行為提供了重要依據。今後,環保部門可以通過“稀釋排放”或其他擅自改變汙水處理方式的方式,對排放的水汙染物進行認定和處理,以逃避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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