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四十壹條和《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禁止職業中介機構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如果違反了這個規定,可以向職業介紹機構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核實的,可以責令限期將身份證交還給勞動者,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2.職業介紹所只是給妳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妳和職業介紹所的關系是民事合同關系。如果合同約定妳在職業中介機構介紹的用人單位工作未滿壹定期限(或者其他違約責任),那麽妳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除非妳的行為對專業中介造成損害,否則妳不承擔違約責任。
3.針對目前的情況,妳可以看看妳和專業中介之間的合同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如果沒有合同,那麽專業中介機構要拿出妳承擔違約責任的證據,否則,妳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職業介紹機構應歸還您的身份證,否則,您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職業介紹機構的違法行為。當然,妳也可以去人民法院訴訟。
希望以上回答對妳有幫助!
(湖南庭達律師事務所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