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協商後,提前三十日向職工個人發出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提前30日通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1。員工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二、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員工與單位發生糾紛後拒絕上班,視為無故缺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員工有正當理由拒絕上班,比如單位違規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單位對員工進行辱罵、恐嚇、毆打,員工可以拒絕上班,不視為無故曠工。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的違法行為已構成辭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隨意解除。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拒絕上班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同時,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