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屬經濟區及其法律制度
1.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區域。專屬經濟區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00海裏。
2.專屬經濟區法律制度。它不像領海完全在國家主權管轄之下,也不享有公海的壹切自由;是自己的海域,但屬於國家管轄。
(1)沿海國家擁有在專屬經濟區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2)沿海國對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擁有管轄權。
(2)大陸架及其法律體系
1.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除其領海以外延伸至大陸邊緣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到大陸邊緣外緣的距離不足200海裏,則延伸至200海裏。
2.大陸架法律制度
大陸架是沿海國家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家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行使主權權利。這項權利包括:
(1)自然資源開發;
(2)出於各種目的授權和管理該區域鉆井活動的專屬權利。
(三)有權建造、經營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並對其擁有專屬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