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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否要為誤判承擔後果?

法官應當為誤判承擔失職責任。壹審法官如果判錯了,壹般可以二審改判,自己承擔法院內部扣分、罰款的後果,不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壹審法官明知是錯誤判決或者收受非法財物,則可能構成枉法裁判、受賄罪等犯罪。

首先,法官是否錯案要通過法律文書來確定,比如發回重審改判,上級法院受理後再改判。

其次,如果法院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造成了壹定的損失,應當由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承擔損失,而不是法官,損失案件中造成的損失應當由新判決後的責任人承擔。

最後,作出錯誤判決的法官已經有枉法裁判等違法犯罪行為,其承擔的責任是瀆職而非案件中的直接損失。

如果有證據證明判決錯誤,判決不生效,可以直接向上壹級法院申訴。

如果有證據證明判決確有錯誤,但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生效,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

如果有證據證明確有錯誤判決,但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後,那麽妳只能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妳也可以采取行政手段:

就是直接向法院院長辦公室反映情況,讓法院自行糾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法官應當依法公正辦案。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壹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不公正的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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