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正在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出具證明,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者嚴重違反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不危害社會的情況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嚴格管理和監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原所在單位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