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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什麽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由“條例”變為“法律”的原因主要有五點:

第壹,現行法規的調整範圍過於狹窄。《條例》規定的八大類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只有76種,而近十年來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新的違法行為大大增加。二是處罰種類較少。現行條例只規定了警告、罰款、拘留三種處罰方式,已不能適應當前和今後治安管理的需要。第三,處罰幅度太小。條例實施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鄉居民收入大幅增加。現行條例規定的1元至200元的罰款明顯偏低。

第四,處罰程序過於簡單。現行條例只規定了傳喚、詢問(質詢)、取證、裁定等程序性內容。,且不涉及案件管轄、證據種類、扣押違法物品等辦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

第五,與其他法律不協調。現行條例的壹些規定與我國近年來頒布或修訂的壹系列治安管理處罰法不相協調,給公安機關執法帶來了壹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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