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行政復議的流程:
1,申請人申請復議;
2、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副本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相關資料後十日內提交書面答復;
4、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提出和通過復議意見。
5、復議機關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提起訴訟的房地產案件,以及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