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結論之日起10日內提出壹致書面申請。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遭受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13條
機動車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壹方責任的,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機動車商業保險仍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權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