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侵犯商標權的具體行為有以下幾種: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也稱為侵權。
二是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即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也稱銷售侵權。
三、擅自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也稱為商標侵權。
第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改變其註冊商標,並將改變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
五是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