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商標註冊、續展、管轄縱向關系和商標專用權、商標權轉讓、使用許可橫向關系的法律法規總和。它具有以下性質:(1)商標法既是調整縱向關系的法律,也是調整橫向關系的法律。壹方面確定了商標確認過程中申請人、異議人和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地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商標管理制度;另壹方面決定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關系以及權利轉讓與許可的關系。(2)商標法既是國內法,也是涉外法。也就是說,商標法作為國內法,也確定了涉外商標申請註冊、轉讓和許可的制度。(3)商標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實體法。它決定了商標申請、註冊審批的程序,也決定了商標權人的實體權利。1982年8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3年3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建立和完善了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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