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商標權的保護期為十年。商標權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從這個意義上說,如果東西能及時續展,商標就可以永遠使用。這與版權和專利不同,版權和專利有固定期限,不能續約。法律規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有效期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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