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對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督。具體包括以下人員:1、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務院授權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2、基層群眾組織從事管理人員。3、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從事管理的人員。4.國企的管理者。
法律客觀性: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依法批準,可以將該人羈押在特定場所: (壹)涉案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