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型繼父母子女關系,即繼子女沒有被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也沒有盡到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扶助義務。只有繼父母和子女才有對外的稱呼,雙方沒有實質性的權利義務。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中只有公婆。這種關系因繼子女的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婚姻關系的存在而自然成立或終止。因為這種形式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只是名義上的因為父母壹方再婚,繼子女只有繼承親生父母財產的權利,沒有繼承繼父母財產的權利。
第二,寄養型
繼父母和子女之間的寄養關系意味著繼子女與他們的繼父或繼母壹起生活,他們教育他們。
第三,收養類型
繼父母與子女的收養關系是指繼父或繼母在繼子女的親生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收養繼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2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歧視。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