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指出,所謂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換句話說,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根本屬性是非營利性。民營律師事務所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只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雖然他們提供法律服務是有償的,但我們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私人律師事務所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經濟組織。
申請延期材料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註冊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名稱和住所;
(二)宗旨和業務範圍;
(3)組織管理體系;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置;
(八)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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