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寫明買賣雙方的基本信息,要求合同當事人必須符合主體資格,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根據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
2.寫明房屋的基本情況、價格、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期限、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等。;
3.註明合同簽訂日期及雙方簽字蓋章;
4.房屋買賣當事人應當表示真實,房屋買賣只有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雙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實現。因此,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無權代理、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不是買賣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認定無效;
5、房屋買賣不得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利益。房屋買賣應當符合房地產政策,遵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否則,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