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邦采購條例規定,如果供應商在競標中失敗,必須給予他們合理的補償。
2.《國防部授權法》規定,在國防合同競爭中,兩個或兩個以上供應商的價格和技術方案明顯不平衡的,實行標後補償。
3.《武器系統采購補充規定》規定,如果軍方在投標失敗後有緊急制造任務,只要對方保證能在期限內研制出符合國防部標準的裝備,就可以獲得補償。
4.《緊急采購法》規定,國防部可以授權其采購官員直接補償因意外原因突然缺乏不可替代的戰略防禦物資。
5.《國家安全創新法》規定,在壹些國防科技項目中,如果能夠提供低成本、有效的、性能相近的技術,國防部可以對未中標的廠商進行補償。
6.《國防采購補充規定》規定,如果制造商在投標失敗後能夠提供比其他投標人更好的設備或技術,國防部也可以對其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