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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_ _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事後夫妻壹方追認所負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解讀:根據該條規定,明確三類夫妻債務相同:

第壹種是基於* * *意思是夫妻兩人債務相同。這裏指的是俗稱的“* * *債* *簽”和“* * *簽* *債”,即夫妻雙方* *相互簽訂或其中壹方事後追認等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第二種是夫妻為家庭日常所需而欠下的債務。即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第三是債權人能證明夫妻同債。即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168條的規定,夫妻因* * *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同債;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夫妻因被監護人侵權而產生的債務,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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