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公正行使權利、廉潔從政、品行端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的法律。2020年草案修改後,增加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過重處罰原則,增加了保護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規定,進壹步規範和細化了行政處罰程序。
二、行政處罰的定義
行政處罰是針對違法公職人員的壹種懲戒措施。由於所有“政治紀律”都已成為國家法律,監察法首次提出了行政處分的概念,並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以取代“政治紀律”。制定行政處罰法,明確監察法原則,將其全面納入法律客體,使行政處罰與紀律處分相壹致,建立刑事處罰相結合的嚴密法網,懲治違法職務行為,實現早捕輕禁,建設忠誠、廉潔、負責的公務員隊伍。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進步,我國公民的社會權益不斷擴大,公民的生活與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責和行為越來越密切。職務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行政機關的指示,以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國家責任的基礎,公務員職務行為的界定不僅與每個人救濟行為的選擇密切相關,也與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同時,公務員的職務行為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利益,也表現出行政部門的形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