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其實對於壹般案件,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或者按照撤訴處理的案件,都是可以再次起訴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在法院沒有審理案件事實但因為程序問題撤訴後,原告可以再次起訴。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再起訴是沒有時效的。民間借貸實踐中,有時原告起訴,但被告積極履行部分還款義務或與原告達成和解,原告申請撤訴。但如果被告未按約定繼續還款或未按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可以在催告無效後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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