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1949解放後,中國公民長期沒有居民身份證,用戶口本和單位介紹信證明身份。1984年4月6日,國務院批準了《公安部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若幹問題的通知》,同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此後,我國通過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證有效期可分為10年、20年和長期。第壹代居民身份證采用聚酯薄膜密封,單頁卡式,編碼為15位數字。最初發放的大量身份證都是手工填寫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1984年4月6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開始發放第壹代居民身份證。1949解放後,中國公民長期沒有居民身份證,用戶口本和單位介紹信證明身份。1984年4月6日,國務院批準了《公安部關於頒發居民身份證若幹問題的通知》,同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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