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應支付“妻子”懷孕期間的生活費、產檢費、營養費和子女撫養費,直至其成年;
二是如果有證據證明“丈夫”出軌,也可以承擔婚內過錯責任,讓其支付經濟賠償;
3.如果“妻子”不同意離婚,丈夫不能在“妻子”懷孕期間與其離婚;
四、上述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