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證據的技術性。電子證據的技術特征如下:
1.存儲在計算機中的信息是通過特殊的技術方法形成的;
2.在許多情況下,尋找、收集、固定和使用電子證據需要壹定的計算機技術;
3.數據信息中的軟件可以用其特定的技術語言證明案件事實。
第二,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的證詞;
4.受害者的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