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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嗎?

1,公證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2.經專家鑒定為真實的電子證據;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且未被更改;4.雙方認可的電子證據。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目前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但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聊天記錄往往參照視聽資料進行處理,在我國的證據分類中屬於間接證據,不能單獨或直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對於聊天記錄的處理,必須根據上訴的法律規定,對證據進行處理和適用。

第壹,證據的技術性。電子證據的技術特征如下:

1.存儲在計算機中的信息是通過特殊的技術方法形成的;

2.在許多情況下,尋找、收集、固定和使用電子證據需要壹定的計算機技術;

3.數據信息中的軟件可以用其特定的技術語言證明案件事實。

第二,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1.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的證詞;

4.受害者的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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