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10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由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由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甲未經村委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許可,私自與乙購買土地的行為無效。
擴展數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由國務院確認林地、草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國人與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