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將後來者的錢分給先行者的收入。
2009年2月28日,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並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的,
擴展數據:
傳銷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MLM條例》第七條規定,MLM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參與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或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的形式變相繳納“人頭費”或“資格費”,獲得加入或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
2.介紹他人參與發展下線人員,並以此建立具有上下級內部財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
3.組織者用參與者支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往屆參與者的報酬,以維持運營;參與者的收入由加入順序和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百度百科-MLM
中國政府網-關於禁止MLM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