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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沖突?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

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決:

1.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3.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決:

(壹)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時,由制定機關裁定;

(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之間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定;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裁定。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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