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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執行的有效性

法院的裁判文書有兩個效力,壹個是法律效力,壹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壹旦生效(上訴期屆滿後未上訴的壹審判決和已終審的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否則具有永久法律效力。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債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判決生效後兩年內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壹般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後,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然後由他來執行。主要執行措施是凍結、劃撥、扣押、變價其財產以償還被執行人的債務,剩余財產仍將返還被執行人。

:第壹,每個執行期6個月。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終結。以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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