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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利的分類應分為

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勞動權、監督權和受教育權。從不同的觀察角度,權力可以從社會領域的角度分為經濟權力、包括軍事權力在內的政治權力和包括宗教權力在內的文化權力。從國家政治的角度,可以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從經濟運行的角度,可以分為生產力、流通銷售力和消費力;從身體活動來看,可分為思維活動力、行為活動力和生理活動力;從行為活動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選擇行為目標的權力、決定行為計劃的權力、評價行為結果的權力。從實施過程來看,可分為目標方案的決策權、行為的執行力和監督評價權;從主體存在的角度,可分為生命生存權、人身自由權和生命發展權;從社會控制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控制生活自由的權利、控制生活資料消費的權利、控制壹切生產資料的權利和控制價值觀的權利。從組織結構上看,可以分為人事任免權、工作安排權、責權利分配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懷疑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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