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商鋪業主可以獨立出租經營,但這可能導致市場缺乏整體經營規劃和管理,市場整體經營能力下降,最終損害業主自身收益。建議業主可以聘請高質量的管理公司來提高收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12條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許智宏律師的分析:
商鋪租賃法律風險的防範與控制:
第壹,免租期;出租人和承租人壹般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不同的合同文本可能有不同的措辭,但實質意義不同。免租期長短從三個月到兩年不等。雙方通常約定,免租期內出租方不收取租金,不計入正式租賃期限,壹般從免租期屆滿次日起算。
1.明確承租人在裝修過程中的安全施工義務,約定承租人對裝修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2.定義租金計算日期的計算方法。雙方壹般約定免租期屆滿的次日為租金計算的起始日。如果開業日期與租金計算日期不壹致,如何確定租金計算日期需要明確。免租期內,符合經營條件的,承租人經出租人許可可以開業,出租人不收取租金,但應支付管理費、經營使用費等費用。
3.免租期的延長。關於免租期能否延長以及延長的條件,建議明確約定,避免爭議。
4.免租期終止的約定。為防止承租人在免租期內解約,租賃合同應約定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在免租期內違約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支付免租期內的租金,並明確支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