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2年6月55438+10月05日頒布)2003年和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2003]857號)和《國家發展改革招標代理服務費采用差別固定費率累進計費方式。收費標準按照本辦法附件的規定執行,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具體收費金額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委托人在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招標代理服務最高收費標準為工程項目450萬元,貨物項目350萬元,服務項目300萬元。出售招標文件可收取編制成本費,具體定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盈利的原則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並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準。招標人應當具備招標項目相應的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邀請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上一篇:泰國離婚法為什麽這麽嚴格?下一篇:打賞女主播是禮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