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1)在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區域使用高音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規定,在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導致音量過大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措施,從室內環境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噪聲控制建議:
為了防治噪聲,我國著名聲樂家馬教授對國內外各種噪聲的危害和標準進行了總結和研究,提出了三點建議:
1,為了保護人的聽力和健康,噪聲的允許值為75~90分貝。
2、為保證談話和交流,環境噪聲的允許值在45~60分貝。
3.建議35~50分貝睡覺。
在建築中,降低噪聲的措施主要有噪聲汙染、噪聲汙染、隔聲和吸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