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兼容性(復利):1。私法與公法的兼容性,2。任意法與強制法的兼容性,3。組織法與行為法的兼容性。
(2)調整對象的營利性:商法中壹些重要制度的構建和重要規則的確立必須考慮營利性特征。最小化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3)商法規範技術性很強。
(4)商法的國際性:1。商業行為本身就是壹種跨界活動;2.商法從壹開始就是國際性的;3.商法的技術性。大量國際條約和國際商業組織的出現。
二、商法的基本原則
(壹)效益原則L來源於商人的逐利和商業行為。
體現:降低成本,在系統中實現快速交易。比如短期時效、格式合同、權利證券化等。
(二)公平交易原則L起源於民法,並得到了發展。
體現:註重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
(三)法定主體原則L商事主體的設立、維持和解散,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四)維護交易安全原則L強調誠實信用、公開性、外在性、獨立行為和嚴格責任,建立風險分散機制。
(五)行業自由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習俗的前提下。l商業結社自由l商業運作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