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屬於欺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如下:
1.主觀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
2.侵權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
3.侵權人在宣傳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成分;
4、虛假宣傳和誤導性宣傳的後果是否損害消費者或競爭對手的權益。
綜上所述,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過程中,以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經營者通過玩文字遊戲、偷換概念等方式誇大、虛假宣傳產品功能,是誤導消費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基於此提出的三倍賠償要求,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